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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分割共有物抵押權移存方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尤重道
出版日期: 2016.12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20 卷 第 12 期/76-92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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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尤重道
關 鍵 詞: 應有部分抵押權分割共有物擔保物權抵押權人
中文摘要: 鑒於實務上常發生分別共有人欲進行共有物分物,然卻因部分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導致他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皆必須共同擔保該抵押權。亦即,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分割共有物,形成沒有設定抵押之共有人,因分割共有物之結果,分割後分配取得之土地上,變成有設定抵押權,對於他共有人分割後分配取得之土地,於處分、利用或資金融通,造成相當困擾,此種做法甚不合理及不公平。
目  次: 壹、前言
貳、抵押權移存方式因採認定主義或移轉主義有別
一、認定主義與移轉主義之概念
二、認定主義與移轉主義區別實益
三、我民法所採主義
參、應有部分抵押權分割後抵押權之實行
一、實行抵押權之法律效果-回復共有關係
二、實行抵押權時應列分割後取得各宗土地之人為相對人
三、實行抵押權拍定後得否將各宗土地點交於買受人
肆、非設定抵押共有人救濟途徑
一、登記機關見解
二、司法機關見解
三、學者見解
四、小結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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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重道,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分割共有物抵押權移存方式,全國律師,第 20 卷 第 12 期,76-92 頁,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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