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應有部分;抵押權;分割共有物;擔保物權;抵押權人 |
中文摘要: |
鑒於實務上常發生分別共有人欲進行共有物分物,然卻因部分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導致他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皆必須共同擔保該抵押權。亦即,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分割共有物,形成沒有設定抵押之共有人,因分割共有物之結果,分割後分配取得之土地上,變成有設定抵押權,對於他共有人分割後分配取得之土地,於處分、利用或資金融通,造成相當困擾,此種做法甚不合理及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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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抵押權移存方式因採認定主義或移轉主義有別 一、認定主義與移轉主義之概念 二、認定主義與移轉主義區別實益 三、我民法所採主義 參、應有部分抵押權分割後抵押權之實行 一、實行抵押權之法律效果-回復共有關係 二、實行抵押權時應列分割後取得各宗土地之人為相對人 三、實行抵押權拍定後得否將各宗土地點交於買受人 肆、非設定抵押共有人救濟途徑 一、登記機關見解 二、司法機關見解 三、學者見解 四、小結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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