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跨國破產;跨國企業集團;屬地主義;普及主義;相互主義 |
| 中文摘要: |
隨著經濟全球化之發展,現代企業活動經常跨越國境進行,跨國企業集團已成為大規模企業經營常見之組織型態。當跨國企業集團因經營不善而自行或由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時,雖然各個成員企業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格,但實際上誠難以置身事外,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企業可能在數個國家間皆發生破產事件。就跨國破產事件而言,由於其利害關係人眾多、法律關係非常複雜,因此各國之破產法制如何取得協調,確保各國債權人能夠在各國所進行之破產程序中受到公平對待,實為重要課題。又因跨國企業集團之破產可能有各種不同型態,因此應如何妥適協調各國之破產法制,實為複雜之問題。 理論上,一旦發生跨國破產事件,若能將散落在世界各地之資產透過單一破產程序處理,當然最為理想,以解決本國破產程序之效力、外國破產程序之效力及承認問題。惟在各國具有獨立主權之因素下,目前各國普遍採用緩和之普及主義或修正式普及主義,配合裁判承認及協助程序,以協調各國破產程序之效力,確保各國債權人間之實質平等。 本文先從跨國企業集團破產之特性及型態出發,以掌握跨國企業集團破產程序進行之特色及實際困境,再分別探討跨國破產事件之管轄、跨國破產程序之效力及立法原則、跨國企業集團破產程序之處理及合作等重要議題,期能建構跨國企業集團破產法制之全貌。最後,則提出本文之粗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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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跨國企業集團破產之特性及困境 一、跨國企業集團破產之特色及型態 二、跨國企業集團破產之進行及困境 參、跨國破產事件之管轄 一、管轄原則:土地管轄與財產管轄 二、外國人之地位 肆、跨國破產程序之效力及立法原則 一、本國破產程序之效力 二、外國破產裁判之效力及承認 伍、跨國企業集團破產程序之處理及合作 一、破產管理人間之跨國合作 二、外國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權限 三、各國法院間之跨國合作 四、破產程序之跨國相互參加(cross filing) 五、複數主要破產程序之處理及因應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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