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契約;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處分容許性 |
中文摘要: |
如何判斷行政契約之合法性,如同判斷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一般,行政契約合法性之判斷,亦當依容許性、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合法,逐項判斷。本文將探討行政契約與依法行政原則之關係,並就行政機關可否依據法規行使公權力甚至作成行政處分,契約約定之內容未完備時,法規規定是否可用以補充為契約內容,而成為契約法律關係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依據等議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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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性 貳、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當事人及締約機關管轄權之問題 參、關於行政契約約定內容之確定 肆、關於適用法律優位原則之問題 一、概述 二、準用民法規定之前提 三、行政契約無效原因之判斷順序 四、個案適用法規時,必須行政程序法、行政法規與民法相互對照,以定其應適用之規範-舉例說明 五、如何準用民法第 71 條規定而認行政契約無效 六、契約書引用法規規定內容之意義 伍、關於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陸、關於行政契約法律關係上行政處分容許性之問題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契約法律關係上僅例外容許作成行政處分 二、欠缺行政處分容許性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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