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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軍費生受退學處分後償還公費義務之執行(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盧秀虹
出版日期: 2017.02.1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838 期/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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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盧秀虹
關 鍵 詞: 軍費生退學處分償還公費附附款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公費償還請求權強制執行
中文摘要: 近來對於軍費生受退學處分後,該償還公費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應否受理迭有爭議,上述問題皆待釐清。本文探討範圍聚焦於軍事學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確認,及配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賠償辦法第 8 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之新修正,對於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進行探討。
目  次: 壹、案件事實與問題提出
貳、軍費生之定義
參、軍事學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
(一)附附款行政處分說
(二)行政契約說
(三)小結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軍費生受退學處分後之金錢賠償義務與範圍
  一、法律依據
  二、賠償範圍
  三、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伍、公費償還請求權之程序
  一、核定機關
  二、書面發函通知限期履行
  三、公文書之送達
  (一)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之送達
  (二)對連帶賠償義務人之送達
陸、公費償還請求權之執行名義
  一、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一)一般給付之訴
  (二)管轄法院
  二、依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
柒、公費賠償請求權之聲請強制執行
  一、賠償辦法 2013 年 3 月 8 日修正前
  二、2013 年 3 月 8 日修正後
  (一)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者
  (二)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三)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執行者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盧秀虹,論軍費生受退學處分後償還公費義務之執行(一),法務通訊,第 2838 期,7-8 頁,2017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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