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軍費生;退學處分;償還公費;附附款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公費償還請求權;強制執行 |
中文摘要: |
近來對於軍費生受退學處分後,該償還公費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應否受理迭有爭議,上述問題皆待釐清。本文探討範圍聚焦於軍事學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確認,及配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賠償辦法第 8 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之新修正,對於如何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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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件事實與問題提出 貳、軍費生之定義 參、軍事學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 (一)附附款行政處分說 (二)行政契約說 (三)小結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軍費生受退學處分後之金錢賠償義務與範圍 一、法律依據 二、賠償範圍 三、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伍、公費償還請求權之程序 一、核定機關 二、書面發函通知限期履行 三、公文書之送達 (一)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之送達 (二)對連帶賠償義務人之送達 陸、公費償還請求權之執行名義 一、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一)一般給付之訴 (二)管轄法院 二、依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 柒、公費賠償請求權之聲請強制執行 一、賠償辦法 2013 年 3 月 8 日修正前 二、2013 年 3 月 8 日修正後 (一)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者 (二)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三)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執行者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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