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融科技;可專利性;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可實施性 |
中文摘要: |
在 2015 年時,「金融科技」開始成為產官學重視的課題。因鼓勵銀行積極申請專利的呼聲四起,故評估金融科技的可專利性議題即有研究之必要。本文引據智慧財產法院或其上級法院之判決來探究可專利性的相關要件。本文認為金融科技的「產業利用性」爭議較低。如果系爭發明的創新程度使其有別於現有的實體金融服務,或有流程或步驟的創新,則應容易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要求。在「可實施性」和「明確性」部分,只要說明書揭露演算法或程式碼、或交代相關的硬體設備使用,則該二要件應爭議不大。比較不利於金融科技的要件為「專利適格性」。如果系爭發明僅是架構在現有的電腦或網路設施下,則其儘管有技術特徵,「專利適格性」仍不易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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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可專利性之分析 一、專利適格性 二、產業利用性 三、新穎性 四、進步性 五、可實施性 六、明確性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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