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共設施保留地;共同侵權行為人;併同處罰;狀態責任 |
中文摘要: |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主管機關為實現都市有計畫之均衡發展,依都市計畫法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為都市發展之支柱,此種用地在未經需地機關取得前,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本文將舉例解析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地主有哪些合法使用權利,探討行政罰法中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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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地主有哪些合法使用權利? 貳、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 參、何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如何裁罰始為合理?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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