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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7.01.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11 期/81-91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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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破產財產團財產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公寓大廈社區內之自來水加壓站所有權歸屬主債務人向債權人確認債權存在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房屋經改造或更新材質結構致變更其使用期限訴之標的價額之核定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判決及第 112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478 號裁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後,對於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如仍有涉訟情形者,是否仍應由破產管理人實施訴訟,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公寓大廈集合形成的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所附設的自來水加壓站或污水處理廠是否為一獨立之「物」?是否屬「土地上之定著物」?如何認定其「所有權歸屬」?等問題,最高法院於判決中表示之見解,值得注意。民法第 474 條所稱「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是否包括主債務人主動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存在的行為?針對此項問題,最高法院採取「否定」見解,值得注意。基於公同共有物回復請求權或公同共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起訴請求塗銷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此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最高法院裁定可供參考。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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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311 期,81-91 頁,2017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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