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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7.01.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11 期
/81-91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059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破產財產團財產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
公寓大廈社區內之自來水加壓站所有權歸屬
;
主債務人向債權人確認債權存在
;
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
房屋經改造或更新材質結構致變更其使用期限
;
訴之標的價額之核定
;
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判決及第 112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478 號裁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後,對於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如仍有涉訟情形者,是否仍應由破產管理人實施訴訟,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公寓大廈集合形成的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所附設的自來水加壓站或污水處理廠是否為一獨立之「物」?是否屬「土地上之定著物」?如何認定其「所有權歸屬」?等問題,最高法院於判決中表示之見解,值得注意。民法第 474 條所稱「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的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是否包括主債務人主動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存在的行為?針對此項問題,最高法院採取「否定」見解,值得注意。基於公同共有物回復請求權或公同共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起訴請求塗銷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此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最高法院裁定可供參考。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19 號民事判決等 8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311 期,81-91 頁,2017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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