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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看得到、摸不著的持有人請求權-資訊不實之交易因果關係/最高院 104 台上225 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7.01.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11 期/123-128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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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證券詐欺詐欺市場理論(欺騙市場理論對市場詐欺理論)美國 1934 年證券交易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中文摘要: 持有人得否援用詐欺市場理論以說服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將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倒置?關於此一問題,本案法院採取否定說。若從詐欺市場理論的內涵出發,此一理論本就只適用於有進場「買賣」股票之人,並不及於持有人;若依本文見解,根本不應該課予持有人負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此時,持有人能否援用詐欺市場理論已無須討論。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裁判簡評
壹、持有人之認定
貳、給予持有人請求權是否妥當?
參、持有人是否應證明交易因果關係?
肆、本案簡評:持有人是否得援用詐欺市場理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銘昇,看得到、摸不著的持有人請求權-資訊不實之交易因果關係/最高院 104 台上225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311 期,123-128 頁,2017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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