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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抗辯權;抵押權;強制執行;未保存登記建物;買賣契約 |
中文摘要: |
占有,乃係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事實,占有的本權,有基於物權上的,如本於地上權、質權為占有;有基於債權上的,如本於買賣、租賃、使用借貸、寄託關係等為占有;有基於身分法上的,如父母親對子女的財產、夫妻間本於共同生活關係占有屬於他方之財產;另有基於法律規定的,如公法規定,特別是行政處分所生的「衍生占有權」。其中,以債權為本權的占有,因債權具相對性,僅於所有人與占有人之間成立有權源的占有,故稱為相對占有;占有連鎖,則指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最高法院已不乏肯認之判決。故在多次連續以債權為占有本權的相對占有,即可能出現占有人面臨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抗辯權存在與否之爭議問題。此種爭議在坊間可見的未保存登記建物,或者以借名登記或讓與擔保等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能為不同歸屬之情形,亦將產生適法差異性,值得併予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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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抗辯權存否之常見爭議 一、因買賣契約而占有 (一)出賣人A已移轉所有權登記與買受人B,但尚未交付 (二)出賣人A已交付但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 (三)一物兩賣的情形 二、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 (一)債務人占有執行標的物之情形 (二)第三人占有執行標的物之情形 三、基於租賃或借用契約 (一)轉租 (二)本於借用契約的轉供他人使用 四、歸納 參、特殊類型討論 一、未保存登記建物 (一)占有與事實上處分權的差異 (二)事實上處分權的變動要件 (三)未保存登記建物的占有特殊性 二、借名登記與擔保信託的不動產 (一)借名登記 (二)擔保信託 (三)小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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