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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的憲法意涵-釋字第 733 號解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怡
出版日期: 2016.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4 期/5-10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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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靜怡
關 鍵 詞: 結社自由職業圑體非營利結社公共利益審查基準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下將探討說明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 2 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規定,此舉是否有構成違憲?是否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解釋理由
評析
壹、基本權利之侵害
貳、比例原則之檢驗
一、多數意見的分析
二、來自協同意見書的質疑
參、潛在爭點:本解釋所適用之違憲審查基準為何?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怡,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的憲法意涵-釋字第 733 號解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54 期,5-10 頁,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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