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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的憲法意涵-釋字第 733 號解析
編著譯者:
劉靜怡
出版日期:
2016.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54 期
/5-10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025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靜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結社自由
;
職業圑體
;
非營利結社
;
公共利益
;
審查基準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下將探討說明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 2 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規定,此舉是否有構成違憲?是否有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解釋理由
評析
壹、基本權利之侵害
貳、比例原則之檢驗
一、多數意見的分析
二、來自協同意見書的質疑
參、潛在爭點:本解釋所適用之違憲審查基準為何?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4、23 條 (36.01.01 版)
人民團體法 第 17、18、25、29、35、41、49 條 (100.06.1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644 號
釋字第 733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243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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