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檢察審查會;強制起訴;再議;交付審判 |
中文摘要: |
日本並未設有如我國再議制度之規定,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不服時,其救濟措施如下:一、向檢察審查會申明不服。二、請求交付審判。三、請求上級檢察官發動指揮監督權。惟日本請求交付審判制度僅限於公務員濫用職權等案件,迄 2014 年為止,僅有 21 件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大部分裁定結果係無罪或免訴。日本檢察實務上亦未有上級檢察官發動指揮監督權,變更原處分之情形。比較起應以日本的審查會制度較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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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審查會審查案件之數據分析 肆、強制起訴制度實施狀況 一、強制起訴案件略述 (一)兵庫縣明石市行人天橋事件 (二)JR 西日本福知山線電車出軌案件 (三)前執政民主黨代表小沢一郎陸山會案件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四)釣魚台中國漁船衝撞妨害公務案件 (五)沖繩未公開股票詐欺案件 (六)德島縣石井町長暴行案件 (七)鹿兒島準強姦案件 (八)長野縣松本市柔道教室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九)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能發電廠案件 二、前揭強制起訴案件之分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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