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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日本現行檢察審查會運作實務之分析(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啟明
出版日期: 2017.03.1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842 期/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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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檢察審查會強制起訴再議交付審判
中文摘要: 日本並未設有如我國再議制度之規定,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不服時,其救濟措施如下:一、向檢察審查會申明不服。二、請求交付審判。三、請求上級檢察官發動指揮監督權。惟日本請求交付審判制度僅限於公務員濫用職權等案件,迄 2014 年為止,僅有 21 件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大部分裁定結果係無罪或免訴。日本檢察實務上亦未有上級檢察官發動指揮監督權,變更原處分之情形。比較起應以日本的審查會制度較值得研究。
目  次: 壹、前言
貳、審查會審查案件之數據分析
肆、強制起訴制度實施狀況
一、強制起訴案件略述
(一)兵庫縣明石市行人天橋事件
(二)JR 西日本福知山線電車出軌案件
(三)前執政民主黨代表小沢一郎陸山會案件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四)釣魚台中國漁船衝撞妨害公務案件
(五)沖繩未公開股票詐欺案件
(六)德島縣石井町長暴行案件
(七)鹿兒島準強姦案件
(八)長野縣松本市柔道教室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九)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能發電廠案件
二、前揭強制起訴案件之分析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啟明,日本現行檢察審查會運作實務之分析(一),法務通訊,第 2842 期,3-5 頁,2017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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