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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附隨組織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姚其聖
出版日期: 2017.02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21 卷 第 2 期/79-88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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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姚其聖
關 鍵 詞: 不當黨產政黨附隨組織公開聽證受託管理人法人團體機構
中文摘要: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若是從政黨不得經營企業,以免處事有「瓜田李下」之嫌出發,明定政黨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企業;有經營企業者,限令政黨應在一定期間內清算解散該企業,清算後如有賸餘之財產,一律變現為現金,存在指定銀行專門帳戶,除支應黨務及贊助公益活動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每半年向社會大眾公開支出情形,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監督之責。
目  次: 壹、聽證事由及爭點
貳、附隨組織之型態
參、公司法人之附隨組織型態
一、判斷依據
二、如何適用法律
肆、期待可能性的提出
伍、國家與政黨為什麼不得經營企業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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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其聖,論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之附隨組織,全國律師,第21卷第2期,79-88頁,2017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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