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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 1146 條有關繼承回覆請求權之規定應何去何從-從法務部修正草案暨德國立法例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7.03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8 卷 第 3 期/1-32 頁
頁  數: 29 點閱次數: 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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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物權返還請求權自命繼承人除斥期間善意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罹於消滅時效
中文摘要: 民法第 1146 條分兩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由於民法僅以單一條文規定有關繼承回復請求權,其規定甚為不完備,引起解釋上很大爭議。德國民法重視繼承回復請求權制度(Erbschaftsanspruch),而設專節共有 14 條文,自民法第 2018 條至第 2031 條,並有繼承證書的規定。本文從德國立法例及法務部對民法第 1146 條已完成的修正草案,提出法律上的疑問:繼承權係一身專屬權,能否被自命繼承人所侵害?後手繼承人繼承前手繼承人時,其請求期間如何計算,合併或重新計算?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期間與善意占有遺產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發生牴觸者,何者應優先受保護?繼承回復請求權如罹於消滅時效者,其對真正繼承人與自命繼承人發生如何效力等等?諸多法律上的疑問,將在本文加以深入論述,並表示個人淺見,以就教諸法學先進。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一、確認繼承人之資格說
二、真正繼承人回復其繼承地位說
三、繼承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說
四、確認繼承人資格及繼承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說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行使
一、訴訟當事人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之競合關係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對被占有物請求返還之範圍
肆、繼承回復請求權二年與十年之請求期間
一、二年之請求期間
二、十年之請求期間
伍、繼承權侵害之時間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之適用
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之侵害
二、被繼承人死亡後之侵害
三、後手繼承人繼承前手繼承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期間之計算
陸、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期間與善意占有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關係
柒、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效力
一、概說
二、自命繼承人與真正繼承人間之法律關係
三、自命繼承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四、真正繼承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捌、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
一、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之效力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拋棄及其效力
玖、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民法第1146條有關繼承回覆請求權之規定應何去何從-從法務部修正草案暨德國立法例談起,法令月刊,第68卷第3期,1-32頁,2017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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