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沒收;犯罪所得;不法利得;強制執行 |
中文摘要: |
當犯罪行為人滯欠公法債務,而其名下除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外已無足夠財產供執行時,沒收執行程序與行政執行程序兩種制度間即存在著無法同時併存之衝突。此時何種程序所欲達成之立法目的應優先另一程序?應取決於各別程序所依據之立法目的優先性而定。即所依據之立法目的被認定具優先性之執行程序將取得優先另一執行程序之地位,此即為執行競合所欲解決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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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我國目前實務有關沒收與行政執行競合之見解 (一)民事強制執行見解 (二)行政執行實務見解 三、刑法沒收新制後有關沒收與行政執行競合之見解 (一)依據刑法沒收新制,行政執行應優於沒收程序 (二)義務人陷於無資力時,行政執行程序始優先沒收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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