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股事業;政府少數持股事業;公司經營權;董事會;公共目的;股東會委託書之徵求;公股事業之監督 |
| 中文摘要: |
國家持有公司過半或非過半股份之公股事業,縱然現實上普遍存在於我國交通、能源及金融等各產業領域。然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合之行政公益拘束性原則及人民基本權保障理念思考,國家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事業,應恆以公共目的之達成為取向,始具正當性;單為增加公庫收入之創收目的所為之事業參與行為,並不具法之容許性。在公股管理面向上,主管機關行使公司法上所賦予之股東權利時,應仍受到公共目的之憲法框架拘束,難與私人股東之股權行使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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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政府參與民營事業之法容許性 一、德國法之規定 二、我國憲法上之思考 三、「公共目的」與「營利追求」間之關係 四、小結 參、政府對公股事業影響力之確保 一、對公營事業之影響力 二、對其他公股事業之影響力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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