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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稅捐稽徵之正當法律程序之違反及其效力
編著譯者:
葛克昌
出版日期:
2014.09
刊登出處:
台灣/
財稅研究
/
第 43 卷 第 5 期
/102-125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679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葛克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職權調查
;
核課處分
;
陳述意見
;
正當法律程序
中文摘要:
稅捐債務關係乃自由憲政國家中,人民與國家間最主要法律關係之一,不僅須有國會保留之適用,亦須具備實質正當性。而在稽徵程序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更值吾人重視。稽徵機關於稽徵程序上須確保法治國原則之貫徹,除法定原則與平等原則外,在職權調查原則及協同合作原則下,稽徵機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均應注意,稅捐債務人僅有協力義務,課稅要件仍需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在核課程序中,更須遵守下列正當法律程序:給予人民陳述意見機會、稅捐繳納通知書須有理由說明、卷宗閱覽權。於處罰程序中,基於稅捐係無對價之公法給付義務,其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自是更為嚴謹。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法律效果,宜因不同程序要求而有所不同。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貳、平等課稅與程序法
參、核課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肆、處罰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36.01.01 版)
訴願法 第 49 條 (101.06.27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4、9、34、36、39、43、46、97、102、103、114 條 (102.05.22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96、125、133 條 (103.06.18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103.06.18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1-5、11-6、16、30、44、45、46 條 (103.06.18 版)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94.12.2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18 號
釋字第 346 號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68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9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1 號
相關函釋:
法律字第 0920036925 號
相關論著:
扭曲的特別多數不是憲法訴訟的正當程序-我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論行政程序上之事實調查(上)
國會保留與稅法裁判-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3 裁判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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