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平均地權條例;差額地價;債權人;拍定人;土地重劃 |
| 中文摘要: |
不論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者是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都有機會拍賣滯欠差額地價的土地,然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此在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為移轉,原所有權人或取得人會自行處理,並無問題;但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差額地價究應由債務人即原所有權人繳納或由拍定人清償?差額地價於分配表中受償的順位為何?皆有待釐清。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633 號裁定就此問題,揭示 3 種拍賣條件供參考,然本裁定所揭示的方式仍有法律上疑慮,本文試對裁定內容做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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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案例事實 壹、前言 貳、 評析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633 號裁定 一、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633 號裁定意旨 (一)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633 號裁定揭示的 3 種拍賣條件 (二)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抗字第 633 號裁定認差額地價可優先受償的理由 二、評析 (一)債權人代繳的差額地價,可否視為「因強制執行支出的必要費用」,於分配時優先受償? (以下刊載本期續) (二)可否以拍定人應負擔差額地價做為拍賣條件? (三)差額地價於拍定後,實施分配時,得否准予優先受償? 參、修法建議(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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