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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仲裁人程序;緊急仲裁人決定;臨時保全措施;國際商務仲裁;承認執行 |
中文摘要: |
有別於法院訴訟程序,國際商務仲裁因其制度之特色,能以快速、保密之方式,以專業及效率解決當事人之紛爭,受到國際貿易當事人之青睞。依模範仲裁法之增訂,當事人得於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庭申請臨時保全措施(interim conservative measures),以確保未來仲裁判斷之執行。然仲裁庭之組成需一段時間,如於爭端已發生,仲裁庭尚未組成時,當事人若僅能向法院聲請臨時保全措施,與當事人選用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機制之精神大相逕庭,更可能喪失以仲裁解決紛爭之優勢。 鑑此國際仲裁機構近年來紛紛將緊急仲裁人程序引入仲裁規則。本文旨在對於現行國際仲裁機構所採行之緊急仲裁人程序為研究,並對於緊急仲裁人程序可能面臨之挑戰為深入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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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緊急仲裁人程序之進展 參、國際仲裁機構之緊急仲裁人程序 一、緊急仲裁人程序之發展與歷史 二、國際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中之緊急仲裁人程序 肆、緊急仲裁人決定之承認與可執行性 一、緊急仲裁人決定之性質 二、緊急仲裁人決定與各國仲裁法 伍、司法實務與緊急仲裁人決定 一、2010 年美國 Blue Cross Blue Shield of Michigan v. MedImpact Healthcare Systems,Inc. 二、2011 年 Chinmax Med. Sys Inc. v. Alere San Diego Inc. 三、2013 年 Yahoo Inc.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四、2015 烏克蘭 JKX Oil & Gas plc, Poltava Gas B.V. and J.V. Poltava Petroleum Company v. States of Ukraine 五、小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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