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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專利標示之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7.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72 期/27-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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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標示專利權登記對抗主義禁止侵害請求權
中文摘要: 專利人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標示專利權,係告知社會大眾該發明、創作或設計具有專利權,避免有侵權情事。故專利權人已標示專利權,而有第三人侵害專利權,應推定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人有過失,專利權人毋庸舉證。專利權人僅要支出附加標示之事先成本,專利權人則得減少負擔舉證證明行為人侵害專利有過失之事後訴訟成本,兩者成本之比較,前者顯低於後者甚多。故可認為專利法第 98 條規定,為保護專利權人之法律。職是,本件為侵害專利事件,本文首應說明標示專利權之目的與登記對抗主義;繼而審酌專利權人未標示專利或未辦理轉讓登記時,是否不得行使專利權;最後判斷本件專利權人有何救濟途徑。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標示專利權之目的
二、登記對抗主義
三、禁止侵害請求權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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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專利標示之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172期,27-29頁,2017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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