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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管轄競合與優先管轄之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73 期/15-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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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普通法院侵權行為地選擇管轄權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
中文摘要: 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認定管轄法院。被告住所或侵害專利權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得任向其中之一法院起訴。因智慧案件審理法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倘在審理侵害專利民事事件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職是,本件為侵害專利權之民事訴訟,本文首應說明法院管轄競合時,原告得向何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繼而探討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第一審專利民事訴訟之性質;最後判斷普通法院受理侵害專利民事訴訟,應如何審理。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管轄競合
二、數法院就本案訴訟均有管轄權
(一)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
(二)侵權行為之特別審判籍
(三)智慧財產之優先管轄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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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管轄競合與優先管轄之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173期,15-17頁,201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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