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普通法院;侵權行為地;選擇管轄權;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 |
| 中文摘要: |
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規定,認定管轄法院。被告住所或侵害專利權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得任向其中之一法院起訴。因智慧案件審理法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倘在審理侵害專利民事事件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職是,本件為侵害專利權之民事訴訟,本文首應說明法院管轄競合時,原告得向何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繼而探討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第一審專利民事訴訟之性質;最後判斷普通法院受理侵害專利民事訴訟,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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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管轄競合 二、數法院就本案訴訟均有管轄權 (一)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 (二)侵權行為之特別審判籍 (三)智慧財產之優先管轄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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