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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具控制從屬關係之法人分別指派代表人當選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1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73 期/18-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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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郭大維
關 鍵 詞: 公司法法人代表董事董事
中文摘要: 董事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而監察人為監督機關,若董事及監察人同為一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將難以期待該監察人能發揮其作用。因此,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惟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但有關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是否包括與該法人股東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所指派之代表人,本文將針對此議題舉例進行探討。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公司法有關法人代表董監之規定
二、違反公司法第 27 條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行為效力
三、證交法之規定
四、檢討與建議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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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維,具控制從屬關係之法人分別指派代表人當選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月旦法學教室,第 173 期,18-20 頁,2017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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