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司法;法人代表董事;董事 |
中文摘要: |
董事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而監察人為監督機關,若董事及監察人同為一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將難以期待該監察人能發揮其作用。因此,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雖得分別當選,惟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但有關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是否包括與該法人股東具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所指派之代表人,本文將針對此議題舉例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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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公司法有關法人代表董監之規定 二、違反公司法第 27 條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行為效力 三、證交法之規定 四、檢討與建議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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