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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購物頻道業者對商標權人之侵權責任與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簡評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17.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55 期
/28-39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691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購物網站
;
商標權
;
附帶民事訴訟
;
連帶債務
;
不真正連帶債務
中文摘要:
資訊社會中,商品交易的通路高度多元化,各種購物網站、電視購物台或行動裝置購物 APP 等交易方式發展迅速,大幅加速了交易的速度、簡化了交易的流程。在此等交易平台上所銷售的商品種類甚多,且通常由各種不同的供應商所提供。若交易平台上所銷售的商品為侵害他人商標權的仿冒品,則交易平台業者或仿冒商品供應商應對消費者負擔買賣契約上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否因此即應同時對商標權人負侵權責任,有待?究。至於交易平台業者是否構成商標法第 97 條之犯罪,應視其是否「明知」所銷售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物品而定。若交易平台業者不知為仿冒物品而販賣,即不構成該條犯罪。而交易平台業者若非共犯或共同加害人,則商標權人能否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向交易平台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則有疑問。
目 次:
問題之提出
事實摘要
歷審判決要旨
壹、一審判決
貳、二審判決
爭點
評析
壹、購物頻道業者對商標權人之責任
一、購物頻道業者之注意義務
(一)對買受人之注意義務
(二)從對消費者所負義務推論到對商標權人的注意義務?
二、出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責任
(一)請求權基礎
(二)故意或過失之判斷
貳、不真正連帶債務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
二、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一)刑事被告
(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8、184、185、187、188、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739 條 (104.06.1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104.07.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87、488、500 條 (105.06.22 版)
商標法 第 69、71、97 條 (105.11.30 版)
公司法 第 23 條 (104.07.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52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00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52 年度台上字第 3055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附字第 38 號 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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