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特別權力關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 736 號解釋則明確指出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而教師法第 33 條僅係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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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釋字第 736 號解釋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的影響 一、以行政處分為核心的爭議 二、行政契約對公立學校教師權利救濟制度之影響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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