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際投資契約;穩定條款;徵收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探討締約雙方可否在此種特殊的國際投資契約中,約定國際法為準據法來調和國家絕對主權對內的優越性?若未約定準據法時,則法院可否依相關法律衝突法則、規範決定適用的法律?以下來做說明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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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1967 年協議法律性質 貳、可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及 1967 年協議的拘束力 參、構成 OPIC 契約要件 評析 壹、傳統法學上對條約及契約的分類 貳、國際投資契約的特殊性 參、主權的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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