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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的區辨-評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228 號判決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17.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56 期
/55-6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063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強制性交罪
;
濫用權勢地位性交猥褻罪
;
違反意願
中文摘要:
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與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罪三者均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爲要件的妨害性自主類型,區別僅在程度上之差異而已。前二者的被害人遭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壓制,因此不敢反抗或不得不屈從;後者之被害人則是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
目 次:
壹、本案事實的涵攝
貳、對於性強制罪在解釋上的影響
參、利用權勢地位性交猥褻罪亦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74、174-2、174-3、221、224、228 條 (105.11.30 版)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98.0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262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487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22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804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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