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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特別休假與選擇之債-2016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及施行細則草案評析
編著譯者:
蔡瑞麟
出版日期:
2017.03.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16 期
/17-38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2527
下載點數:
10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瑞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特別休假
;
排假權
;
選擇權
;
選擇之債
;
特休未休
;
未休工資
;
年度終結
中文摘要:
2016 年修正之勞動基準法,外界焦點多在「一例一休」。然其係新增「休息日」此過往所無之概念;特別休假卻早已為勞動法工時課題中最重要的觀念之一。
特別休假雖為工時制度之重點,修正前其法律適用及概念似未能一貫。例如,「特休未休」,何以可換算為「工資」?時間是如何轉成金錢之債的?
特別休假應適用民法第 208 條以下,行使特休前,須先「排假」以確定特休日。修正前第 38 條,未如新法第 4 項明定排假權歸勞工。依上開條文,未明定時排假權應歸雇主。怠於排假時,則歸他方行使。
其次,未休工資並非「工資」,而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然因新法第 38 條第 4 項,有年度終結時應給付未休工資之規定,是否因而轉變未休工資原來具有的損害賠償性質,而成另一法定請求權?年度終結意義為何?若年度終結不能行使特休,則特休性質仍為請求權?此「請求權」,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本文導入選擇之債,作為特休之靈魂,並突顯排假權為選擇權後,將過往難以一貫的特休制度,重新以民法辨正之。
目 次:
壹、問題提出與法學方法
貳、舊法特休及排假權之定性
一、特休假之法律性質:請求權
二、排假權屬雇主或勞工?
三、舊法特休可積假之法律依據
參、新法特休與排假權之定性
一、明文規定排假權屬勞工
二、排假權於行使期限後仍不行使,雇主取得排假權
三、特休及未休工資之消滅時效
四、排假權之實踐
五、年度終結之意義
六、未休工資之計算
肆、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25、126、127、128、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25、226、229、235、309 條 (104.06.10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12、38、39、40、79 條 (105.12.21 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105.10.07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76)台內勞字第 486744 號
台(85)勞動二字第 1269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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