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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實務法學:刑法類(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80 號刑事判決等 17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6.1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3 期/150-161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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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法條競合單純一罪死刑情節最重大之罪印象理論卡彈犯罪成本吸金規模分配追徵共同正犯平均分擔宗教性侵心理強制附隨業務或輔助事務KTV 包廂喬裝比例原則共犯補強對向犯秘匿特權信賴關係性侵被害人之陪同人補強檢察官開始偵查他字案適用一事不再理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 105 台上1480 判決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情節最重大之罪」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乃指「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之罪,但非謂行為人犯罪情節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者,即當然排除《刑法》第 57 條各款量刑基準而應處死刑。105 台上 1433 判決有關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分,認為卡彈是一時、偶然未能有效擊發,一般人立於行為當時觀之,已足使他人或社會大眾膽顫心驚,引起群眾不安,難謂「無危險」。105 台上 1549 判決處理宗教性侵,行為人假借神靈或陰陽調和,被害人相信而同意性交,此是否違反其意願,視行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之錯誤或無知,致令被害人心生畏懼或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影響甚至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定。105 台上 1551 判決表示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進行錄音、錄影,「固無不可,惟究不能以其未為此錄音或錄影,即謂其取得之證詞筆錄違背法定程序或逕認其無證據能力」,未考慮到錄音(影)屬對受詢問證人的資訊自我決定權之干預等。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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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王士帆,實務法學:刑法類(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80 號刑事判決等 17 則裁判之說明),月旦裁判時報,第 53 期,150-161 頁,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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