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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化粧品廣告即日起無須核准即得刊播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牛豫燕莊郁沁李曉筠
出版日期: 2017.04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6 年 4 月號/4-7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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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化粧品廣告比例原則言論自由
中文摘要: 司法院於今年 1 月 6 日公布釋字第 744 號大法官解釋,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第 1 項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相關規定,認定其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逾越必要程度而宣告違憲,系爭條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文以下將就本號釋字來做相關說明探討。
目  次: 一、本號釋字解釋文之要旨
二、本號釋字造成之後續影響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牛豫燕、莊郁沁、李曉筠,化粧品廣告即日起無須核准即得刊播,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6年4月號,4-7頁,201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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