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閱卷權;對審制;強制辯護;證據開示;證據禁止;武器平等原則 |
中文摘要: |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資訊,屬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護被告憲法權益所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為實現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應受到合法、獨立法院審查的公平審查程序保障,以確保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武器平等,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賦予被告享有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的準備答辯權。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資訊獲知權新制,於 2017 年 4 月 21 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月 26 日公布,開啟我國刑事訴訟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卷證獲知權保障之新里程碑。本文從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探討立法意旨下,相關修正條文之解釋與適用,以供審、檢、辯、學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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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次修法重點 參、逐條釋義 一、第 31 條之 1 折衷式強制辯護制度 二、第 33 條之 1 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原則 三、第 93 條聲請羈押程序與訊問 四、第 101 條羈押之要件及其相關程序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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