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跨國移交受刑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跨境犯罪;接收;遣送 |
中文摘要: |
為了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並促進國際合作,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所屬國執行,遂為趨勢。回顧兩岸於民國 98 年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時,因我方代表深具前瞻性地將移交受刑人列入兩岸司法互助的合作項目,才使得今日在大陸服刑的國人有機會接返回臺繼續服刑。而筆者於擔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調部辦事檢察官期間,曾參與數次兩岸受刑人移交工作,本文將回顧接返首批在陸服刑的臺籍受刑人之過程,期望提供自身過往的經驗,促使未來相關移交工作能更加順暢,並讓更多在外國服刑之受刑人有機會返回其所屬國執行,免於因語言及風俗民情不同而深受異國服刑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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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歷經一年餘完成移交準備工作 二、陸方遲遲未同意移交臺籍受刑人申請案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法務部派員入大陸監獄向臺籍受刑人確認同意並告知法律效果 四、我國法院需許可執行大陸判決,並為轉刑裁定 六、接返臺籍受刑人之執行細節問題 七、建立常態性兩岸受刑人移交機制 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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