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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小額勞動債權強制仲裁之可行性探討
編著譯者:
蔡志揚
出版日期:
2017.03.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15 期
/25-42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597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志揚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勞資爭議
;
小額程序
;
強制仲裁
;
法院附設仲裁
;
勞動審判法
中文摘要:
勞工針對薪資等小額爭議,為維持繼續性勞動關係,往往寧可不提訴,勞動契約既為繼續性契約,紛爭解決法制設計上即宜儘可能避免危及勞動關係繼續存在,且勞動契約又具強烈的從屬性關係,國家有必要建構一套協助勞工貫徹權利的紛爭解決機制,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的仲裁制度,即反映保護勞工所需的費用便宜、程序快速、簡便及專業等原則。然而由於其於通常情形仍須先取得雙方合意始得進行,實務上鮮少雇主願意同意仲裁,以致其案件數比例極低。基此,勞動主管機關乃興起建構小額勞資爭議強制仲裁之研議。
幾年前,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引發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論爭。美國法院建構的「法院附設仲裁」,其仲裁判斷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學理上稱為「不具拘束力」的仲裁,較無侵害訴訟權之疑慮。日本於 2006 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審判」制度,亦與此制相近。
本文認為,考慮到合憲性的挑戰,美國「法院附設仲裁」或日本「勞動審判」制度,相對而言較係穩當之程序選擇,惟如欲建制有拘束力的強制仲裁制度,或可考量僅將仲裁判斷賦予成立「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效果,並仿日本「勞動審判法」規定建立相關的配套機制,俾使勞工迅速取得維持生活所需的工資或報酬。
目 次:
壹、前言
貳、政府採購法導入強制仲裁引發之爭議
一、肯定說
二、否定說
參、美國「法院附設仲裁」(Court-Annexed Arbitration)、「法院銜接仲裁」(Court-Related Arbitration、Court-Connected Arbitration)制度
一、制度概要
二、評價
肆、日本勞動「審判」制度
一、制度概要
二、評價
伍、我國建構小額勞資爭議強制仲裁制度之可能思考方向及問題點
一、小額勞資爭議強制仲裁之正當性需求
二、建構小額勞資爭議強制仲裁制度之必要性?
三、建構小額勞資爭議強制仲裁制度之可能操作模式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版)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105.01.0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436-30、469、521 條 (104.07.01 版)
非訟事件法 第 195 條 (104.02.04 版)
公證法 第 13 條 (98.12.30 版)
仲裁法 第 33、37、38、40 條 (104.12.02 版)
團體協約法 第 6 條 (104.07.01 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5、30、37、54、60 條 (106.01.1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96 號
釋字第 574 號
釋字第 708 號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07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定仲裁與訴訟權保障:政府採購法第八五條之一「強制仲裁」規定之違憲性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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