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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定金契約成立方式與效力之再評估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7.03.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15 期
/99-105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992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金契約
;
違約金
;
債務不履行
;
違約定金
;
損害賠償
;
簽發票據
;
給付不能
;
遲延給付
中文摘要:
定金契約之成立,無論學說或實務上基於其具有要物契約之性質,多認為必以定金標的物(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為特別成立要件,則如當事人以簽發票據之方式為給付時,定金契約是否成立?又定金契約成立後,因民法僅規定因可歸責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他方得沒收定金,則於給付定金之當事人「拒絕履行」時,他方有無沒收定金之權?亦生疑義。甚至如認為當事人約定之定金兼有違約定金性質時,當事人得否如同違約金契約般事後請求酌減?此等問題或已有學說論及,但本文仍藉由相關設例,提出一己之見,以供各界參酌。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定金契約之意義與性質
一、定金契約之意義
二、定金契約之性質
貳、定金契約之類型與違約時效力
一、理論上之分類
二、沒收或加倍返還定金之法定事由
參、違約定金之酌減
一、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之異同
二、超過實際損害數額之違約定金仍應返還
【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6、227、231、232、23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60、465-1、475-1 條 (104.06.10 版)
票據法 第 13、22 條 (76.06.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最高法院 90 年度第 2 次至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28 年滬上字第 23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60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299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9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1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7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40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1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違約金與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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