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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善意父母原則於離婚親權酌定之運用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17.05.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65 期
/110-119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841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善意父母原則
;
子女最佳利益
;
親權
;
親權酌定
;
離婚
;
家事調解
中文摘要: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就是合作父母,於離婚事件中,包括從調解到法院之審理,乃至於到離婚後父母與子女之會面交往等,若能充分運用善意父母原則,能將離婚所帶來之衝擊減少到最低。於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但如何落實則有賴於善意合作父母原則之體現,本文提出之具體方案為:考慮將調解離婚前參加親職教育課程之義務法制化、法院可藉由子女照顧史、共同親權、扶養費是否繼續支付,以及了解子女意願並非唯一判斷依據等事項綜合考量、以及親子最大接觸原則即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使子女與父母縱使在程序進行中,仍能維持正常接觸交往,此乃善意父母應有之義務,藉此可使當事人之衝突、猜忌減低,俾利離婚父母與子女間親子關係之正常發展。
目 次:
壹、前言
貳、善意父母原則運用於調解離婚
參、善意父母原則運用於法院審理程序
肆、善意父母原則適用於會面交往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55、1055-1、1116-2 條 (104.06.10 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5 條 (104.02.04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3、16、23、27、36、106、108、187 條 (104.12.30 版)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15 條 (105.03.02 版)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8、107 條 (106.01.17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抗字第 4 號 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家訴字第 9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89 年度監字第 26 號 民事裁定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簡析會面交往的離間現象及司法因應之道
離婚後子女親權酌定之問題與對策
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與落實-兼評民法第 1055 條之 1 之修正
家事調查官之倫理規範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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