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事訴訟;證據;瑞士;歐盟;歐盟偵查令狀指令 |
中文摘要: |
德國立法者至今未能制定證據禁止的原則性條文,這在可預見的未來,也會在歐洲發展方面形成問題。原因是,盡可能在證據法上建立司法裁判之相互承認也是歐盟法設定的目標,而這個構想可能會導致出現一個最終又和證據禁止有關的複雜規定。於是,形成了一個疑問:德國刑事訴訟法-如同其他歐洲國家之刑事程序-如果制定證據方法之可運用性和可使用性的明確立法指示,即便這非必要之舉,對於未來仍是有助益的?假如制定證據使用禁止規定,將對德國國內及歐盟區域內的跨境刑事追訴創造更多法律安定性,那麼,瑞士模式能成?德國相關立法的榜樣,或甚至是其他歐洲國家的榜樣嗎?這個問題是本文下述之重心。
|
目 次: |
壹、前言 貳、瑞士證據使用禁止規定 參、瑞士證據禁止規定的典範特色 肆、歐洲的典範?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