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受監護人;遺囑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特有財產 |
中文摘要: |
民法將親屬編之監護法,分為未成年人之監護與成年人之監護。本文之例題為有關未成年人之監護,而論述的重點在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如何產生及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權限,如何受監督,並就以下爭點分別析論之:民國 97 年親屬編之監護法修正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如何產生?受監護人因自己勞力所取得之財產,其監護人有無管理權?受監護人勞力所取得之財產,能否自己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受監護人自己無償取得之財產,其監護人能否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將其處分?
|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民國 97 年民法親屬編之監護法修正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產生之方法 (一)民國 19 年之親屬編 (二)民國 89 年親屬編之修正 (三)民國 97 年親屬編之修正 (四)本例題之法律事實上,甲男與乙女先後死亡 二、未成年子女非特有之一般財產,其監護人能否管理? 三、受監護人對其非特有之一般財產能否自由處分? 四、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特有財產之權限,受如何之限制? 參、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