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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卓俊雄
出版日期: 2017.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57 期/52-5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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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蕭淑娟
關 鍵 詞: 健康保險住院住院必要性道德危險一般醫療常規
中文摘要: 按我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對於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對此,被保險人須符合「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及「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之要件,方符合保險契約條款所稱之住院。
目  次: 壹、住院必要性之判斷
一、學者見解
二、實務見解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說
(二)實際治醫師判斷標準說
(三)一般醫療水準判斷說
(四)折衷說
三、小結
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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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俊雄,論住院必要性之判斷-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57期,52-59頁,2017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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