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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 425 條之 1 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96 號
編著譯者:
許政賢
出版日期:
2017.06.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21 期
/209-212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41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政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同共有
;
推定租賃關係
中文摘要:
土地及房屋係由繼承人等人先後繼承而公同共有,嗣因協議分割遺產結果,由繼承人等人將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繼分全部移轉予其中一位繼承人取得,造成土地與房屋分開由不同人所有,又將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予其中一位繼承人取得,並無特別約定不許土地上之房屋所有人繼續使用土地。按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者,爲一般普遍之常情,故房屋所有人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與土地所有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拍定人明知房屋占用土地部分不點交,仍出價購買,自應繼受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間之租賃關係。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25-1、449、759 條 (104.06.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45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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