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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權利能力團體意思決定之形成方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7.06.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0 期/34-42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3209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誠二
關 鍵 詞: 無權利能力社團非法人團體總會決議決議不成立
中文摘要: 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被上訴人主張
貳、上訴人抗辯
參、歷審判決
一、第一審法院
二、第二審法院(包含更審前及更一審法院)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無權利能力圑體之法律定位
一、法人資格之取得
二、無權利能力團體之類型
貳、以圑體決議形成意思決定之瑕疵態樣
參、無權利能力圑體決議未達法定或章程比例之效力
肆、本判決之評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誠二,無權利能力團體意思決定之形成方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60 期,34-42 頁,2017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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