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盜贓物;即時取得;交易安全及便利;調查成本;回復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世界上多數國家之民法,不論英美法或歐陸法均認為,盜贓物不可以即時取得(但義大利民法第 1153 條之規定為例外)。瑞士民法第 93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回復請求權(Ruckfordemngsrecht, Abforderungsrecht),是用來保護先占有人之權利,而非使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盜贓物之所有權,更不是讓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消滅。例如:甲有一幅畫借給乙,丙偷乙占有之畫賣給善意之丁,丁並未即時取得該畫之所有權,而甲對畫之所有權亦未消滅。因此,乙得依瑞士民法第 93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自喪失占有時起五年內向丁請求回復占有;而甲得依瑞士民法第 641 條第 2 項之規定,向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然而,我國民法第 949 條修正後,卻規定可以即時取得盜贓物之所有權,而且原占有人依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行使回復請求權時,依法已經喪失所有權之原所有權人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為所有權人,而依法已經取得所有權之善意受讓人喪失其所有權。我國民法第 949 條之修正,背離國際趨勢,其理論構成是否客觀合理,尚需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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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一、舊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及立法理由 二、新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及修正理由 三、本文之疑慮 貳、外國法之觀察 一、羅馬法及日耳曼法 二、歐陸各國之現代民法 參、我國民法第 949 條之分析檢討 一、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之理論基礎 二、盜贓物是否可以因受讓人善意而即時取得 三、新法漏未規定原占有人對「惡意之現占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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