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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最高法院揭示利用他人著作應表明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之原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紫旻
出版日期: 2017.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6 年 7 月號/4-5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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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著作人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格權
中文摘要: 著作人有積極表示或消極不表示姓名或名稱之權利,此為著作人格權中關於姓名表示權之規定。基於保護著作人姓名表示權及閱讀者有知著作人之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而所謂明示出處,即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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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紫旻,最高法院揭示利用他人著作應表明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之原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6年7月號,4-5頁,201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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