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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297 號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7.07.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23 期
/159-174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991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動產物權之變動
;
姓名權之侵害
;
消滅時效
;
侵權責任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29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12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1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20 號民事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漂流木屬國家財產,林務主管機關清理時就應註記之漂流木疏漏註記,不論是未發現或發現未註記,林務機關均無拋棄所有權之意思,國家就該等漂流木之所有權不致消滅,自非得自由撿拾範圍。二、行政機關關於公司名稱是否相同之審查,不及於類似與否,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或侵害名稱權,仍應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使用權,係屬二事。三、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的工作物「欠缺或瑕疵」,不限於「工作物本身」或其「成分」欠缺或瑕疵,尚包括工作物缺少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以致未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在內。四、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9、144、191、810 條 (104.06.10 版)
公司法 第 18 條 (104.07.01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20、22、25、29 條 (106.06.14 版)
森林法 第 3、15 條 (105.11.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23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4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28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1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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