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詐欺;銀行;收受存款;違法吸金 |
中文摘要: |
收受存款,是銀行的專屬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非銀行者擅自經營之,係違反銀行法第二九條規定,成立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的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本文以虛假金融商品違法吸金的案件為楔子,省思違法收受存款犯罪的相關問題。司法實務上,對於違法收受存款,是否同時成立刑法詐欺罪,存有爭議;其實在個案上,若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同時符合二罪,應非不能併存,得依想像競合論處。就規範面而言,收受存款的意涵模糊,宜予修正,且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的處罰規定,亦有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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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虛假金融商品案的法院歧見 參、違法收受存款的論處 肆、由本案反思違法收受存款的規範與適用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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