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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哲勝
出版日期: 2017.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67 期/184-193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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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謝哲勝
關 鍵 詞: 僱用人責任執行職務利用職務上機會密切關聯性選任監督義務代負責任間接責任
中文摘要: 僱用人責任大致分為兩大類型:(一)被授權的職務行為和(二)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僱用人對受僱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負責,符合法條文義,並無爭議。關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從國內外各種見解介紹可知,除我國實務見解外,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必須與職務有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才應負責。本文對於本件判決提出五大評析意見:下藥行為已因事後殺人行為而因果關係中斷、放任咖啡店顧客閉目養神未必即有過失、未報備外出與殺人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下藥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但與職務並無密切關聯性、僱用人對無法預防並內化為經營成本的事由不應負僱用人責任,並嚴正批評本件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
目  次: 壹、引言
貳、僱用人責任概說
一、僱用人責任的概念
二、僱用人責任的法理
三、偏用人責任的類型
參、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爲負責的範圍
一、國內外各種見解介紹
二、本文見解
肆、判決理由
一、執行職務
二、選任監督義務
伍、判決評析
一、下藥行爲已因事後殺人行爲而因果關係中斷
二、放任咖啡店顧客閉目養神未必即有過失
三、未報備外出與殺人行爲並無因果關係
四、下藥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爲但與 職務並無密切關聯性
五、僱用人對無法預防並內化爲經營成本的事由不應負僱用人責任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267 期,184-193 頁,2017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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