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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裁判解任董事得否跨越任期?/高院高雄分院 105 金上 1 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7.08.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25 期/207-21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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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解任董事少數股東權跨越任期解任形成訴權股東代表訴訟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 200 條並未明確規定「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是否須限於目前之任期,在文義上確有跨越任期之解釋空間。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及第 2 款是參照公司法第 200 條所增訂,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本文與本案法院採不同之看法,裁判解任董事不應跨越任期。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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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裁判簡評
壹、美國法制
貳、日本法制
參、台灣法制
肆、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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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裁判解任董事得否跨越任期?/高院高雄分院 105 金上 1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325 期,207-213 頁,201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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