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解任董事;少數股東權;跨越任期解任;形成訴權;股東代表訴訟 |
中文摘要: |
公司法第 200 條並未明確規定「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是否須限於目前之任期,在文義上確有跨越任期之解釋空間。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及第 2 款是參照公司法第 200 條所增訂,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本文與本案法院採不同之看法,裁判解任董事不應跨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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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壹、美國法制 貳、日本法制 參、台灣法制 肆、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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