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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從立法院與法務部增訂意定監護契約之草案談起(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7.09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8 卷 第 9 期/1-23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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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禁治產人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意定監護契約意定監護監督人護養療治
中文摘要: 我國傳統社會之大家族主義,由家長照護全體家屬生活,故監護制度未見發達。因繼受歐陸法制,1930 年制定親屬編時,首見監護制度。惟成年監護規定極為簡單,其他準用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監護僅設禁治產宣告。
2008 年監護制度作修正,從一級之禁治產宣告,改為二級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但其重要財產之法律行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立法院於 2015 年提出成年意定監護之草案,以專節共 12 條,納入成年監護體系。法務部也提出 7 條意定監護之相對草案。立法院之草案增訂了「意定監護監督人」,就近監督意定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反之,法務部草案在多數監護人依其專業性為分工時,如同組之監護人全部因故無法擔任意定監護人者,法院應將全部意定監護人予以撤換,而從新選任法定監護人,但不同組而無不適任之監護人,得優先再被選任之。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1930 年之成年監護
一、傳統社會之監護制度無實益性
二、1930 年禁治產之宣告
參、2008 年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一、總說
二、監護之宣告
三、輔助宣告制度之增訂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我國引入意定監護制度之構想
一、總說
二、德國、日本立法例之意定監護制度
三、立法院意定監護制度之草案
四、法務部意定監護制度之草案
五、草案之優點與缺點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從立法院與法務部增訂意定監護契約之草案談起(上),法令月刊,第68卷第9期,1-23頁,2017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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