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員工獎酬制度;限制性股票;內線交易;員工分紅入股;員工認股選擇權;股票選擇權 |
中文摘要: |
由於我國現行公司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公司為約束員工繼續留任為公司服務,並使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移轉其取得之分紅股票,而改以契約方式與員工約定鎖股期間,並由公司於該期間內代管員工所分配之分紅股票。惟國內企業間長期以來所使用之員工鎖股政策,則可能是造成法規適用之疑義,主管機關實應該加緊腳步,鬆綁相關法令,適時引進美國員工限制性股票制度,讓企業員工獎酬政策不再受制於法令束搏,以回歸公司治理之正軌。美國自西元 2000 年高科技類股大跌以來,員工限制性股票制度再度成為各界關注之議題,故本文除先介紹美國最具代表性之科技大廠--微軟公司所採行之員工獎酬制度外,並討論美國企業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問題,作為我國未來是否引進美國員工獎酬度之參考。其次,本文尚討論我國現行員工獎酬制度及相關之爭議問題,並分析引進美國員工限制性股票制度之必要性,最後並提出結論及建議,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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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微軟公司之員工獎酬制度 參、我國員工獎酬制度 肆、引進美國限制性股票之問題 伍、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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