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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生前兩年內之普通贈與及繼承債務之清償順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7.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79 期/49-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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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限定繼承遺產清冊特種贈與連帶責任債權清償順序
中文摘要: 本文將藉由例題探討以下爭點:民法第 1173 條有關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與民法第 1148 條之 1 第 1 項有關被繼承人生前二年內之普通贈與視為遺產之所得,有何差異性與關連性?在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之下,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所負之債務,應以遺產所得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抑或應依債權不同性質,依優先順序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被繼承人現時實際所留下之遺產與被繼承人於二年內所為普通贈與財產,繼承債權人應如何求償?被繼承人現時實際所留下之遺產及對繼承人分別為營業及嫁妝在繼承開始前三年內及一年內所為生前特種贈與財產,而留下不同種類之繼承債務時,繼承人應如何繼承?
目  次: 壹、爭點
貳、問題解析
一、生前特種贈與和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為之普通贈與之差異性與關連性
二、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下之債務,應以何種方法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清償:依連帶債務之方法,抑或依債權之不同性質以優先順序之方法清償?
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對被繼承人現時實際所留下之遺產與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所為之普通贈與財產,應如何求償?
四、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對繼承人有生前特種贈與,如以被繼承人先以現時實際所留下的遺產,尚不足清償所有繼承債務,且繼續以二年內受特種贈與財產清償,而仍有剩餘時,繼承人應如何繼承?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生前兩年內之普通贈與及繼承債務之清償順序,月旦法學教室,第179期,49-57頁,201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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