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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中行為數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290 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建宏
出版日期: 2017.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2 期/7-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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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建宏
關 鍵 詞: 一行為不二罰自然一行為法律上一行為多次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繼續違法行為
中文摘要: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同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依此,行為人所為之違法行為如係「一行為」,只受一次罰鍰之處分(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行為人所為之違法行為如係「數行為」,無論其所違反者係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均分別處罰。
目  次: 壹、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念內涵。
貳、違規事實持續存在或者反覆施行特定違法行為時行為數之計算。
參、以行政機關舉發之次數認定行為數之限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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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宏,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中行為數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290 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62 期,7-13 頁,201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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