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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看中醫醫療機構大量預先調製藥品行為之適法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余萬能
出版日期: 2017.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62 期/32-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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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余萬能
關 鍵 詞: 藥品製造處方調劑調製藥品含量一致性製劑安定性
中文摘要: 藥事法之目的在提供病人品質安全有效之產品,治療疾病。幾種具有可能不同安定性之藥品,經調劑作業所生之新劑型及新劑量,即與原各藥品是否產生不同之安定性或安全性,是否有物理和化學的作用與變化,皆有不明。故經調劑後之藥劑即由參與醫療行為過程中之專業人員,依法負其當下之品質責任。本文將藉由評析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探討中醫醫療機構大量預先調製藥品行為之適法性議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藥事法》對於藥品製劑 之「製造」及「調劑」,其規範目的及義務內容之關聯性
一、製劑之「製造」,在保證品質適用於每一相同適應症之病人,立法者以抽象危險定其罪責
二、製劑之「調劑」,係藥事專業人員依據醫師開具之處方箋交付,在保證特定病人使用之品質安全有效
三、調劑作業之調製結果具有新的劑型及劑量,與新製劑無異,乃依準則規範阻卻其違法性
四、製劑製造之調製與處方調劑之調製,二者作業相類,但目的責任截然不同
貳、本案判決之不同見解
一、主管機關對於醫療機構於病人未看診前即進行預先調製行為之認識,為製造行為
二、部分司法機關認為係屬製造行為
三、本文見解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余萬能,從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看中醫醫療機構大量預先調製藥品行為之適法性,月旦裁判時報,第 62 期,32-49 頁,2017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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