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銀行負責人;適格性;金融秩序;銀行監理 |
中文摘要: |
銀行之健全發展,除攸關一般存款大眾之權益外,對於商業活動之進行以及整體金融秩序的維護亦有重大影響。本文將自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有關銀行業負責人之適格性建議出發,並針對英國、美國及香港相關法制進行探討,進而檢視我國現行制度之缺失,以提供我國未來改進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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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巴塞爾委員會之建議 一、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 二、銀行公司治理原則 參、外國立法例 一、英國法 二、美國法 三、香港地區法 肆、我國之規範 一、現行規定 二、與其他金融業負責人適格性規範之比較 三、檢討與建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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